Article 35
In force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卫生消毒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依法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消防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微型消防站等志愿消防组织;
(三)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和标识,以及监控设备、卫生消毒器具等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专门疏散预案和灭火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对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五)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守和每日巡查,定期对养老服务设施和服务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并消除安全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