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下列社会信用报告应当由应用或者购买单位及时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

(一)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资金分配审批中出具的社会信用报告;

(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要求行政管理对象提供的社会信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