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社会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等提出社会信用修复申请。符合社会信用修复规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等应当作出修复决定,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不再对外提供失信信息的查询服务。

社会信用主体可以通过公开信用承诺、提交信用报告、承担违约责任、与权利人和解等方式修复信用。

社会信用主体存在国家规定的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修复的,不适用社会信用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