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社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使用以及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等情况。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报送社会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时应当告知、提醒社会信用主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有权从归集、采集其社会信用信息的机构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应当注明信用信息的使用、查询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社会信用主体提供相关信用服务的单位,应当告知信用信息的采集内容、使用范围和时限等,不得超出告知事项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