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建立轻微偶发失信行为信用惩戒豁免制度。市社会信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社会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

社会信用主体发生失信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实施惩戒,并由相关部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一)初次发生且情节轻微的;

(二)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风险的;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部门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社会信用主体,通过失信警示提醒、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开展活动。

重点关注名单的有效期为三个月。社会信用主体在重点关注期内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退出重点关注名单;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转为失信主体。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