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无失信信息记录的社会信用主体采取下列激励或者便利措施:
(一)市场主体创新创业过程中,给予经费支持、孵化培育等;
(二)市场主体申请办理证照或者资质等级评定过程中,予以优先办理,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制度;
(三)市场主体运营过程中,在电力获得、施工许可等环节享受流程简化、费用减免等待遇,优先给予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等政策扶持;
(四)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
(五)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给予简易注销、流程简化等待遇;
(六)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