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鼓励市场主体自行披露其市场信用信息。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发布声明、自主申报等形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提供自身市场信用信息。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交易平台等可以依法依约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和信用评级评价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明确告知共享和应用方式。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经市场信用主体授权,依法依约共享和披露市场信用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