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映社会信用状况的刑事处罚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
(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具有国家规定情形的信息;
(四)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五)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六)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以及经依法确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经催缴仍拒绝缴纳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自然人的失信信息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酒后驾驶、违法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
(二)破坏医疗机构就诊秩序,侮辱、恐吓、伤害医务人员等扰乱医疗秩序的信息;
(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逃票信息,辱骂、殴打正在运行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等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信息;
(四)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或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以欺骗手段申请办理商事登记、不动产登记以及相关业务的信息;
(六)学术不端,骗取国家荣誉、项目、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在国家、省、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中作弊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确定失信信息应当考虑社会信用主体违法、违约的主观意图、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