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19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0
- Articles
- 56 articles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制定省测绘地理信息标准;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
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进步和测绘地理信息共享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
(一)备案表;
(二)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方案;
(三)数据安全保障措施。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保密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护责任,签订管护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管护费用。
经批准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国家水准原点的有关宣传、保护工作。
Chapter 3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安排的基础测绘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基础测绘经费。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设与维护;
(二)全省陆域(含水域水下)以及近海(含滩涂及岛礁)1∶10000至1∶5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绘、制作与更新;
(三)全省时空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与更新;
(四)地理国情监测、地面沉降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五)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量标志等省级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
(六)全省航天航空遥感数据统筹获取和处理分发, 实景三维模型建设与更新;
(七)省级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标准地图等公益性地图的编制;
(八)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设与维护;
(二)1∶2000至1∶5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绘、制作与更新;
(三)时空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与更新;
(四)测量标志等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
(五)地理国情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六)地下空间和地下管线调查测绘及其数据库建立、维护与更新;
(七)航天航空遥感数据统筹获取和处理分发,实景三维模型建设与更新;
(八)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标准地图等公益性地图的编制;
(九)省和设区的市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时空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二年,其他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或者共享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地址、水系、交通、居民点、植被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Chapter 4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
甲级测绘资质的行政许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丙级测绘资质的行政许可,可以依法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有关测绘资质的行政许可。
测绘资质的变更、延续、注销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作业证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由测绘单位统一申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地理信息活动。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前,应当通过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办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
Chapter 5成果管理
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测绘单位应当自项目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非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项目出资人应当自项目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二)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项目批准文件、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可以证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的制度、场所、设施、条件等相关说明材料。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与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础测绘项目、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及重点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提供和使用。
Chapter 6地理信息应用与安全
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涉及地理信息的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和业务管理等信息化系统,应当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数字山东、智慧城市等建设中,应当加大地理信息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推广应用,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采购方式,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和进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财政、金融、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激励措施,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开发各类地理信息产品,推进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生产、使用、保管单位,应当具备法定的保密条件,并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长期保存。
地理信息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测绘航空摄影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航空飞行管制的有关规定。
Chapter 7地图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地图,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进行审核。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定期对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每半年将新增标注内容以及核查校对情况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备案。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编制行政区划地图标载地理要素的,不得收取标载费用。
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地图的,应当标载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等公共地理信息,但不得收取标载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进口、出口地图的,应当向海关提供地图产品有关审核批准文件。印刷的境外地图产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销售或者散发。
Chapter 8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并对接到的投诉和举报依法进行处理。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地理信息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督管理方式,为地理信息产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Chapter 9法律责任
(一)建设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的;
(二)实施采掘、爆破的;
(三)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或者影响正常观测的行为。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