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指挥、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划、计划;

(二)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预防走私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三)组织、指挥、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协调、督促查处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复杂走私案件;

(四)协调处理海关、海警查缉走私需要地方政府部门、单位配合的有关事项;

(五)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智能化水平;

(六)组织宣传有关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七)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