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将反走私工作纳入政府考核,完善反走私军警民协调联动综合治理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