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所在行政村适当位置公示维护范围、维护标准、巡检时间、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每月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运行维护信息整理汇总后,定期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