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实行集中处置。城市、县城、乡镇、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委托处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运输单位和污泥接收单位应当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

城市、县城、乡镇、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以及其他处理处置污泥的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记录污泥产生量、处理处置量、处理处置方法、收集运送方式以及去向、用途、用量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