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可以依法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性的人民调解协会。人民调解协会依照章程发挥行业指导、监督作用,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服务管理、典型宣传、权益维护等工作。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调解协会可以依法设立综合性或者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跨区域、跨部门纠纷或者行业性、专业性纠纷以及重大疑难复杂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协会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