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确需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集体宗教活动,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