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划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商场、宾馆、商铺、停车场、洗车场、集贸市场、餐饮服务、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二)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责任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河道、水域由主管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八)市政桥梁、隧道、街巷、人行天桥、公共广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九)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外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