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区域定点规范停放;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超过规定使用时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权人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无法联系到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将该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移车辆不得向机动车所有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停放地点,无法联系机动车所有人的,依法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