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期由批准机关根据申请建设规模确定,寺观教堂一般不超过五年,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一般不超过三年。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筹备设立期内完成。未在筹备设立期完成的,报经筹备设立批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经批准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在筹备设立期内不得对外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