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犬只收留、查处无证养犬等工作;负责捕杀狂犬。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违规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和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免疫、疫情监测,核发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疑似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养犬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犬只检疫和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人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进行登记和管理,监督管理犬只经营活动。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教育、财政、房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情况,依法调整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