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或者将本人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借、出租的;

(二)伪造、变造报销票据、医疗文书等的;

(三)伪造、变造相关证明骗取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的;

(四)非法使用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卖牟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