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一)虚构医药服务或者伪造、变造就诊记录、票据的;

(二)办理冒名就医、虚假住院的;

(三)伪造、变造相关证明办理门诊特定疾病登记的;

(四)申报非定点医药机构或者暂停服务协议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的;

(五)冒用、敛存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药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