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综合治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建设运营单位、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处置机制、工作机制,制定并完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

有关部门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