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有权进入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活动现场查看,作业单位应当配合。作业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要求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作业单位不停止作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报告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属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内定期开展巡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