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需要编制运行计划,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报送市公安机关。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超出正常水平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提前十日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协商,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因客流量增加可能影响运营秩序或者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可以采取临时限制客流、甩站、封站等措施并及时公示,同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