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对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监测、调查,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土壤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