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宗教活动场所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由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依法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