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设立但超出批准的面积建设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构成违法建设、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的,由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