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将宗教活动场所划入景区的,应当征求该宗教活动场所及其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效证件的同一宗教信教公民,进入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规定免收门票,但是国家规定应当收取的服务项目的费用除外。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文物、历史建筑和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