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等证照。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的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捐赠,但是不得强迫或者摊派;接受境外捐赠的,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