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和正确的教育培训宗旨;

(二)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

(三)有合格的授课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学习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在培训前将有关情况报举办地县级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