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合肥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区域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