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巢湖流域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巢湖湖体和丰乐河、杭埠河、白石天河、兆河、柘皋河、裕溪河、派河入湖水质按Ⅲ类水标准保护,南淝河、十五里河入湖水质按Ⅳ类水标准保护。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治污、截污、控污等综合措施,加强对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双桥河河道治理在内的全流域综合治理;加强对杭埠河、丰乐河等巢湖清水来源河道和兆河、白石天河等引江济淮输水通道水质保护,控制并减少入河污染负荷,确保符合水质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