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巢湖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