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道路通行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市道路通行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的城市道路通行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以及单位内的车辆通行秩序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将城市道路通行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及时无偿发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气象等部门提供的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措施、实时路况、气象预警等交通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