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车辆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动车的销售者在电动车销售过程中有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因购置的电动车未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或者江西省非机动车产品目录而无法上牌登记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电动车的价款费用的三倍。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