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非机动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非机动车限速装置等技术参数,或者在非机动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影响行驶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非机动车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专用车道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