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机制,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扬尘防治工作的需要,可以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