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开展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和保护工作,遇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或者水质异常,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保障供水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制止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应当加强蓄水调度,提高水体流动性,促进水质持续改善和稳定达标。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饮用水源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2,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