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绿化现状等,确定各类绿地界线坐标,划定城市绿线。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部门在不减少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应当征求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