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严格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

(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

(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封堵、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避难层、避难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四)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依法或者按照约定承担整改资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按照约定履行的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