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攀登、踩踏海丝史迹本体及其保护设施,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移动海丝史迹保护标志及其说明、界标、标志碑(牌)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损坏海丝史迹保护标志及其说明、界标、标志碑(牌)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擅自迁移或者拆除海丝史迹本体、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海丝史迹并造成文物破坏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葬坟、建窑、取土、采石、采砂、开矿、毁林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海丝史迹造成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