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建设工程、水下作业及其他生产活动中,发现海丝史迹不立即停工、不保护现场的,由海丝史迹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海丝史迹造成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