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矿山综合治理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明确处理权限,对不属于本部门权限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核查处理并回复举报人;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