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本市居住和办理权益事务的合法证件。暂住证最长有效期为一年,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有效。

暂住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手续。

离开暂住地不再返回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暂住证。

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原发证机关,经核实后补发新证。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9,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