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清东陵文物管理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清东陵文物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清东陵文物管理机构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制止,责令停工、限期拆除;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挖掘、采矿等破坏地形地貌等行为的,由清东陵文物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或者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其中,破坏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的,视同破坏其所在陵寝的文物;
(五)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清东陵文物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清东陵文物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违反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擅自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清东陵文物管理机构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予以制止,并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违反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清东陵文物管理机构会同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毁林拓荒、破坏植被等行为的,或者违反第(七)项规定砍伐风景林木、古树名木的,由清东陵文物管理机构会同林业部门依法予以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风景林木、古树名木损毁、死亡的,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依法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违反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由清东陵文物管理机构予以制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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