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规划目标、生态经济、生态文化、生态环境、制度保障等内容,并与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

经依法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