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下列机构的印章可以刻有国徽图案:

(一)外交部办公厅和有关业务部门;

(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外事司(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四)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五)国家驻外使馆和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的领事、经济、商务、军事、文化、科技、教育等业务主管部门;

(六)国家办理签证的机关和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机关。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