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0
- Articles
- 44 articles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十八号)
《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已经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2日
(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志愿服务记录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志愿服务活动规范指引以及志愿服务相关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等有关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本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劳动。鼓励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Chapter 2志愿者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参加与其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知悉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五)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知识、技能培训;
(六)无偿获取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
(二)维护志愿服务形象和声誉;
(三)提供本人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信息;
(四)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
(五)在接受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
(六)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隐私等权利;
(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Chapter 3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组织,可以按照规定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
城乡社区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在本社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一)依照章程和宗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活动制度;
(三)负责志愿者招募、注册、考核评价等工作;
(四)如实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无偿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五)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所需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六)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卫生等保障措施;
(七)开展志愿服务宣传与交流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尊重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
Chapter 4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未成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其监护人陪同或者经监护人同意。
志愿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应当签订志愿服务书面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任何一方要求签订协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协议的。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
(三)工作条件、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措施;
(四)志愿服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情形;
(五)志愿服务有关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活动举办者应当根据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组织的约定,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鼓励和支持具备教育、医学、心理、法律、科技、文艺、体育、防灾减灾救灾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Chapter 5促进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相关研究。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纳入素质教育内容。
共青团按照章程做好青少年志愿服务工作,引导青少年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支持学生开展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根据需要开展有关志愿服务培训,扶持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建设,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社会实践等学分管理。
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等招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促进志愿服务专业化规范化。
志愿者需要帮助时,可以按照本人志愿服务累计时间和服务质量予以优待。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志愿者提供便利和相应优惠待遇。
法律责任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