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