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从事下列机动车维修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的,应当具有相应防护措施和防护设备;

(二)承担机动车救援维修的,应当配备牵引车、救援维修工程车和通信工具;

(三)承担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检测、诊断、调整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19